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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 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土地、建设、水利、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国家或省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三)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全省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跨地区的重大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省计划主管部门 (三)省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需申请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向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预备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力争年内开工的项目 跨年度在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3年内未获准开工的,取消其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资格 第三章开工准备 第十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必须一次认缴,按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到位 第十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七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驻赣单位或省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十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签订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第十九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经国家或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省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负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省重点办、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稽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省计划主管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省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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