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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各总公司,发包公司,中土公司,各院校,鉴定中心,京九办,南昆指,监理总站现将《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铁基〔1987〕269号)同时废止名称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除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外,均应实行施工招标其它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实行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章名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二、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四、核查评标报告,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第六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做为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二、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投标单位予以澄清三、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四、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报部核备五、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条款、招标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章名第三章招标第八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二、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三、建设资金落实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第九条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一、标段划分不宜过小二、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三、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第十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二、邀请招标。经部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含)以上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报部批准,可以议标第十一条招标程序一、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招标办事机构二、制定招标计划报部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单位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决定及时告知有投标意向的企业七、招标单位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八、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九、组织技术交底和招标文件答疑十、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十二、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企业,写出评标报告,报部核备十三、发中标通知书十四、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招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三、投标报价项目表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五、评标、定标原则六、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八、投标保证金额度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比例十、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第十六条实行议标的工程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招标单位须对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二、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得少于三家三、议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议标计划报部2.编制议标文件。议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议标范围、概算、议标单元划分、建设工期、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等3.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4.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承包价格、工期、质量、合同条款等进行充分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承发包合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招标单位有权报部后另行组织议标四、议标工程承包价格必须遵循标底编制原则五、建设单位与议定的工程承包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章名第四章标底第十七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或委托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编制第十八条标底编制原则一、编制标底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概算章节编列。必须科学、合理二、标底价格计算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资铁路应执行合资铁路建设的有关规定三、标底价格必须低于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四、建安工程费中的计划利润、劳动保险费、应纳税费不计入标底,定标后按部规定计取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不纳入标底,由部统筹掌握六、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十九条标底经核准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章名第五章投标第二十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资金情况。铁路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四、投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总进度安排及总形象进度示意图;主要劳动力、材料、施工机具设备配置;主要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环境生态保护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大型临时设施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拟承建本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安排等五、按投标报价项目表编制的报价单。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出入,可另附说明六、控制工程报价的主要措施七、对合同条款的确认第二十二条投标企业如需将投标项目的部分工程实行分包,须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分包工程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第二十三条投标企业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须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或邮寄给招标单位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允许投标企业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第二十六条投标企业可以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合同条款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章名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七条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单位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部门、银行、设计等单位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招标、投标双方商定第二十八条开标会议议程一、公布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一经公布,开标后不得更改二、投标企业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三、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四、投标文件中如有含义不明确之处,允许投标企业作简要解释,所作解释不得超出投标文件内容的范围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无效一、未密封二、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一般由7 ̄15人组成。评标组织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投资部门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大中型重点项目,必要时应有部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评标组织成员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经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与投标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组织第三十一条评标、定标原则一、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办法二、大中型项目评标宜采用计分办法。由评标组织综合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各种因素确定计分标准;由评标组织成员投票决定中标企业一般招标项目,在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企业中,报价最低者中标三、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前,评标组织成员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评标情况必须严格保密第三十二条中标价格一般应不高于标底价格的3%和不低于标底价格的5%。高于3%,按废标处理;对低于标底价格5%的报价,要具体分析其技术和施工组织措施,经评标组织审查,如可行,方可视为有效报价,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应重新招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至定标之间一般不超过15天。定标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企业发出《落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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