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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征收拆迁。如果被征收房屋需要经济补偿,安置多久才能拿到拆迁款?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拆迁安置需要多久拿到拆迁款

  征收拆迁房屋的,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时间拿到拆迁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没有房产证的房被拆迁可以要求补偿吗

  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给予补偿。并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即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

  所以,没有房产证的房是否可以获得补偿,要先确定是否为违法建筑。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即属于违法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5、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所以若是房子没有房产证,但是不属于以上的违法建筑,那么还是可以要求拆迁补偿。

  比如实际中许多宅基地建房就没有房产证,但是不属于违法建筑。

  案例:

  辽宁省沈阳市纪先生的土地和房屋于2011年5月21日被毁损,至今未予补偿,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当地区政府一直拖延评估和补偿,至今为对土地和房屋进行评估。在此背景下,纪先生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

  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区政府一再强调是纪先生不配合导致无法签订补偿协议,所以才拖延至今。法院认可了区政府的辩解理由,同时认为纪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受到补偿,一审、二审都判纪先生败诉。

  该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上述规定虽未明确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此种情形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而言,2011年5月21日,纪先生涉案房屋及地上物就已被拆除,区政府以未能与纪先生达成一致为由,至今尚未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应认定违法。一、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纪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驳回纪先生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结论显有不当,应予纠正。

  因此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简析:

  最高法院的这篇裁定书传达了两个重要信息。

  第一、作为征收拆迁负责方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积极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争取尽快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另一方面,在双方条件悬殊,确实难以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政府应当尽快制作并送达补偿决定,以此催促被拆迁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纠纷;最后,在被拆迁人房屋已经被拆除、土地已经被占用的情况下,市、县级政府更应该尽快做出补偿决定,切不可因为拆迁建设项目可以顺利进行,就高枕无忧,忽视未受补偿的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诉求没有诉讼期限限制。在市、县级政府长期拖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一直处于权利受损的状态,市、县级政府也一直处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这个状态并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本案中,纪先生的财产在2011年被强制征收,9年之后,最高法院仍然支持他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诉求,足可以证明最高法院对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件诉讼期限的态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房屋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支付期限。因此,征收补偿的支付时间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确定。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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