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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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