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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拆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山东省进行了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先后下发了7个规范性文件,召开了两次全省拆迁工作会议和两次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座谈会,举办了3期拆迁法规培训班,建立了6项拆迁管理制度,6次通报了全省房屋拆迁上访案件情况。通过这些措施,保证了国务院《拆迁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了城市房屋拆迁步伐,提高了拆迁质量,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住房建设的顺利发展。今年1—7月份,全省拆迁各类房屋429.8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87.7%;l—6月份,全省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35.3亿元,同比增长37.2%。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政策对接,实现拆迁工作平稳过渡  在新拆迁条例颁布以后,为深证房屋拆迁工作平稳过渡,我们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对接工作;  一是国家拆迁法规与地方拆迁法规的对接。《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4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8月1日施行,比国务院《拆迁条例》早出台7个月。从总体看,我省《拆迁条例》与国务院《拆迁条例》基本相一致,没有冲突和抵触条款,只是在个别条款的表述上有差异。为做好两条例的衔接,我们会同省人大法制工作室、省法制办,针对本省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化解差异的具体对策,报请省府分管省长批准后,以省建设厅名义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使这两条例实现了顺利对接。全省17个设区城市都依据法规授权,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补偿标准。济南、青岛、淄博三个有立法权城市还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新旧拆迁法规的对接。主要指国务院新旧条例的对接和我省新旧条例的对接。在拆迁补偿方面,变过去的重安置为现在的货币补偿。我省《拆迁条例》规定,拆迁房屋按用途实行分类补偿,即根据拆迁房屋的不同用途和类别,买行不同的定价方式。住宅房屋补偿,由拆迁当事人依据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区位价和重置价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非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在行政裁决及行政强迁方面,按照国务院新条例的要求,行政机关不过多干预拆迁具体事务,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主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凡拆迁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反悔要求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的,拆迁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由拆迁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拆迁主管部门只对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并且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进行行政裁决。政府有关部门只对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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