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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证明给予补偿安置。 
  2.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本市城镇居民在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15平方米,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自基准价格计算结构、成新等差价。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的原则办理,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
  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11层及以下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安置房产权。按本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以下简称“有效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市城镇居民居住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计算)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①被拆迁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2)、(3)、(4)、(6)计算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本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80%购买。
  ③有条件的被拆迁户,还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④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人口数+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20平方米+人均优惠购买面积10平方米×人口数)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⑤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⑥安置房产权。按本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应安置面积住房,房地产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地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被拆迁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3)按市政府1991年2号令标准拆迁,并在依法批准的村民规划点建造的房屋再次拆迁时,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的部分,每户可增加15平方米。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有有效证照的被拆迁房屋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可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购买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并可在此基础上跨一档购房,购房价格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2)无有效证照的被拆迁房屋不予补偿;但是,被拆迁人是本市城镇居民,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按产权调换方式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安置,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大于标准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和安置。
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2)、(3)、(4)、(6)计算差价;标准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3)安置房产权。有有效证照的被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无有效证照的被拆迁人取得的安置房,按本规定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安置房的产权进行管理。
  4.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5.住宅房屋改变为商业等其它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拆迁房屋国有土地上人均不足1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不足20平方米,被拆迁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拆迁安置房的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
  (四)国有土地上一本户口在同一拆迁地块有两个以上产权证,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应以产权人户口计算安置房面积。
  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拆迁地块),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五)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且他处无住房。寄居户、空挂户以及拆迁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计算补偿。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等房屋拆迁时,按重置价格对房屋计算补偿,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芜湖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芜政〔2008〕47号)实施后仍未办理有偿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应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时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止。
  4.改制单位的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实。
  (二)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1.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以后建造且经街道(镇)批准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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