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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杭州房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cq.com/ 时间:2015-07-31 1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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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十二大以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止,1982年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1987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1987施行日期 1982年5月14日 1987年1月1日 1988年12月29日 1999年1月1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 每安置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年产值10倍。 每个安置人口,为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两费经省级批准可提到30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7年) 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9年) 八届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 九届21次会议通过(2000年)        施行日期 1983年7月17日 1987年1月21日 1989年3月13日 1997年7月14日 2000年6月29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8--10倍

    ●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10倍。 平均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青苗补偿为当季产值 菜田每亩600元,水田每亩350-400元。

    菜田每亩800-850元,水田55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土地补偿倍数 相当于5-6倍 年产值的7--9倍

    土地补偿费具体金额(元) 菜田:4000-5000元

    水田:2100-3000元

    园地:1500-2300 菜田:6500

    水田:4000-4500

    园地:3000-3500 菜田:8000-8500

    水田:6000-6500

    园地:4000-4500 菜田:21000-27000

    水田:14000-18000

    园地:8400-10800 菜田:24000-30000

    水田:16000-20000

    园地:12000-15000

    ●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

    每人相当于年产值3倍,每亩不得超过10倍,每亩最高14倍。

    不予招工,应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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