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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那么,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如何维权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维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农村宅基地征地如何补偿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与原告杨某甲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21日原告赵某某因结婚将户口由陕西省武功县迁至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曹新庄村二组。2011年11月5日原告赵某某与原告杨某甲婚生一子,取名杨某乙,2011年12月2日原告杨某乙因出生落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某村组。2013年6月7日原告杨某甲的户口由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杨陵派出所常乐路8号迁入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某村组。

  被告村组的土地先后被征收,经该组分钱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按照两个阶段分配土地补偿款:第一阶段户口截止时间是2009年10月27日,每人分配7200元;第二阶段户口截止时间是2014年11月30日,每人分配6600元。被告村组在进行土地补偿费分配时拒绝给三原告分配土地补偿费。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土地补偿费共计198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某村组承担。

  【法理分析】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户口在2014年11月30日前迁入被告某村组,符合被告第二阶段户口截止时间,依法应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主张同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给三原告分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三原告要求被告分配土地补偿费共计198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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