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分享到: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新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临时过渡期限,依据其新建安置用房的层数不同 分别规定如下 (一)安置用房层数为1-7层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安置用房层数为8-18层高屋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三)安置用房层数为19层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过渡期限的不同,分别执行如下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的,每人每月30元 (二)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40元 拆迁人擅自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按《办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光瑞
  • 手机:13157103491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2644883006@qq.com
  •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